变更内容:
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磋商规则、评审标准”商务评分中的第4条原文“类似业绩:根据供应商2023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相关项目业绩(业绩为家装、工装、楼房改造等相关经验,且至少有一项工程规模高于壹百万)有效证明文件进行评价:提供1个有效项目业绩的得1分,最高5分。供应商须提供该业绩项目以下资料有效复印件:(1)中标(成交)公告(提供相关网站中标(成交)公告的下载网页并注明网址);(2)中标(成交)通知书;(3)采购合同文本;(4)能够证明该业绩项目已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未按照以上要求提供该项目业绩完整资料的,该项业绩将不予计分。”
变更为:“类似业绩:根据供应商2023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相关项目业绩(业绩为家装、工装、楼房改造等相关经验,且至少有一项工程规模高于壹百万)有效证明文件进行评价:提供1个有效项目业绩的得1分,最高5分。供应商须提供该业绩项目以下资料有效复印件:(1)采购合同文本;(2)能够证明该业绩项目已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未按照以上要求提供该项目业绩完整资料的,该项业绩将不予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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