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1月份我局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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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拜环行审[2025]002号
拜泉县双阳河综合治理工程(二期)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拜泉县水库堤防维修加固管理处:
你处报送的《拜泉县双阳河综合治理工程(二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项目起点坐标为起点坐标为东经125°49'32.006",北纬47°36'30.117";终点坐标为东经125°38'3.011",北纬47°32'36.18"。本次初设工程建设范围:双阳河干流拜泉县下游段;本项目规划堤防2段,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4级堤防,堤防总长度25.42km,均为现有堤防加高培厚,左岸堤防总长18.93km,其中桩号0+000~0+620段为上游回水堤,桩号0+620~18+930段为河道主堤。右岸堤防总长6.49km,其中桩号0+000~0+700段为上游回水堤,桩号0+700~5+350段为河道主堤,桩号5+350~6+490段为下游回水堤。堤防迎水侧新建工程护坡共5段,工程护坡总长25.42km。其中雷诺护坡2段,总长22.96km,分别布置于左岸堤防桩号0+620~18+930段、右岸堤防桩号0+700~5+350段,复合编织土砾模袋PET网箱护坡3段,布置于堤防回水堤,分别为左岸堤防桩号0+000~0+620段、右岸堤防桩号0+000~0+700段、5+350~6+490段。
对威胁堤防安全的18处岸坡进行护岸防护(左岸14段,右岸4段),总长8.76km,对4座排水闸进出口护砌进行维修,2座新建排水闸闸,新建1号排水闸位于左岸堤防桩号16+751处,新建2号排水闸位于左岸堤防桩号18+205处。
总投资11615.5万元,环保投资163.2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1.4%。
经审查,该项目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在此地点开工建设。
二、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应做好以下工作:
建设期间采取防尘、防噪声措施,减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如需夜间施工,必须向环保部门提前进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以免污染环境。
1、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生活污水排入新建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堆肥,不外排。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废气主要为施工作业扬尘、车辆运输扬尘、临时堆场扬尘;项目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用距离防护措施,合理安排运输路线,做好减振、消声、隔声。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建筑垃圾集中收集统一运至指定地点;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市政部门统一清运。
5、做好应急预案。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监测计划。工程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 5 年工程才开工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本项目由拜泉******执法队负责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齐齐哈尔市拜泉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主 题 词: 环保 工程 建设 批复 齐齐哈尔市拜泉生态环境局 2025年 1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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