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海绵3万套建设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12月 12日至 2024年12月18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北路128号,邮编:510900
联系电话:020-******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居海绵3万套建设项目(重新报批)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从化区
建设单位
******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有限公司位于从化区鳌头镇龙星村龙聚大道49号之一、之二、之三、之四,总占地面积约10915.9 m2,总建筑面积约4033 m2,从事汽车零部件、摩托车零部件的生产加工。本项目座垫类产品主要将注塑件半成品、发泡件半成品以及外部皮革件加工并组装成产品,主要采用注塑、注模、发泡、印压等生产工艺,后视镜类产品和灯具主要采用注塑、喷漆、烘干、铝合金锭熔化、压铸、表面前处理******居海绵3万套。
环评机构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本项目脱脂清洗废水经气浮除油预处理,喷枪清洗废水及水帘柜喷淋废水经隔渣预处理后,与硅烷化清洗废水、UF后清洗废水、喷粉前喷淋清洗废水、废气处理过程产生的喷淋废水和车间地面清洁废水等通过自建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规模20 m3/d)处理达标后,与经预处理的员工生活污水一并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汇至鳌头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外排废水污染物浓度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二)本项目排气筒排放的注塑及发泡工序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酚类、氯苯类、甲苯、乙苯、氨、甲基丙烯酸甲酯、PAPI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铝合金锭熔化、压铸及喷粉工序颗粒物、非甲烷总烃、TVOC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VOC、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相应排气筒高度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浓度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附录A 表A.1 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甲苯无组织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丙烯腈排放浓度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4 企业边界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苯乙烯、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新、扩、改建设项目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将高噪声设备置于专用设备房内,采用隔声、减振、消声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四)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置。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进行管理。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理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在厂区及生产车间出入口均设置约8 cm高的缓坡,并于厂区东北侧设置有效容积为150 m3的地埋式事故应急池。
公众参与情况
已开展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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